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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纳税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八条 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当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主要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
  纳税人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其补报或重报。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汇总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款=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款
  本款规定仅限于各企业同年度均盈利时适用,如果有个别企业亏损时,不能将其亏损额与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汇总,只允许用该企业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弥补。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汇算清缴。如果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原则上在5年内不得变更,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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