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杭政函[200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
按照卫生部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疫情,切实做好防治工作,特建立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疫情报告制度。
一、疫情专报
(一)疫情专报的内容
凡杭州市辖区内,包括学校、厂矿、大型企事业单位和铁路、民航、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病人以及疫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疫情专报的程序
1、发生疫情地所在单位和医疗机构在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核实情况后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县(市)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区、县(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的半小时之内书面报告区、县(市)政府和市卫生局。
4、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完成情况核实工作并以书面材料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疫情统计日报
(一)日报表的内容
1、病人数、疑似病人数、可疑病人数、疫点数、留验点数、疫点及留验点内的户数、人数,以上内容的新增数、解除数、现有数、累计数;
2、疫点、留验点的具体情况。
(二)日报表填报的职责
日报表由疫情发生地的街道(乡镇),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级负责填报。
1、日报表由街道(乡镇)负责登记、核实、填写后,上报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非典办;
2、由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卫生局;
3、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日报表报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