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防治非典型肺炎处方”制成的中药煎制剂在零售环节实行最高限价。零售企业、单位从4月22日起,要严格执行自治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价格,即;预防煎制剂每剂零售价格不得超过10元,治疗煎制剂每剂零售价格不得超过12元。
六、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经贸、工商等部门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使食品和基本生活用品的价格和相关的服务性收费基本稳定在目前水平上。对价格有明显上涨迹象的,要加大劝阻力度,一旦发生价格大幅度上涨时,要果断采取适宜的价格措施予以干预,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努力稳定市场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以及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货源和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同时,对在本通知发布前,个别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告诫、劝阻,加价过高、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要追溯查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自治区物价局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八、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当地市场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的药品、医疗用品购销价格的监测记录,并逐日上报。要及时将有关的药品、医疗用品,在市场供应、价格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上报自治区物价局。
九、目前实行差率控制的药品、医疗用品范围,以本通知公布的目录为准。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实行差率控制的药品、医疗用品暂定目录
附:
实行差率控制的药品、医疗用品暂定目录
一、生物制品:人体免疫丙种球蛋白、人体免疫白蛋白、转移因子。
二、中药材:生黄芪、败酱草、薏苡仁、桔梗、生甘草、鱼腥草、野菊花、菌陈、佩兰、草果、蒲公英、金莲花、大青叶、葛根、苏叶、芦根、银花、连翘、薄菏、白术、防风、苍术、藿香、沙参、贯众、太子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