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4.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其中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其当年实际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四)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私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五)私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支出及调试、安装费用,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十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十七)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然灾害,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十八)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