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农民工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对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职业安全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就业指导、工资指导价位等内容进行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对农民工的各项培训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她。对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 (工种),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对所录用的农民工要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
五、多渠道安排农民工的子女就学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接收他们的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可适当放宽,但一定要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任课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教育部门对简易学校在师资力量、教学方法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规范办学条件,不得采取简单关停办法,造成农民工子女失学。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民工的子女就学工作。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入学的,当地政府应当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乱收费。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
流入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农民工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加强对农民工住处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网络。使用农民工多的单位和农民工现居住地的社区组织,要实行治安智理责任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把农民工及其携带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职责范围。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民工的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分别安排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民工的治安、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严禁向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摊派。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运用多种形式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农民工。
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主动做好外出就业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向流入地政府通报有关农民工身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真实信息。支持已外出就业的农民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各级、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向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发布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内容等信息。农民工流出多的地方要与农民工流入地建立劳务协作伙伴。劳务输出任务重的地方可以建立劳务派遣公司,积极推行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公司可直接向用人单位输送农民工,提高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组织化、产业化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