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2]6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分为住房转让手续费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分为住房租赁手续费和非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新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1、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每平米6元,房改房首次上市减半计收。
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每平米5元,存量房每平米10元。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1、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租赁每套住房每件合同有效期内100元,不成套住房每件合同有效期内减办计收。
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每件合同有效期内150元,500平方米以上每件合同有效期内200元。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