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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意见
(闽政[2002]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优化我省乡镇布局,加快城镇化进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民政部等七部、委、办《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1]196号)和《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意见。
  一、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必要性
  (一)我省规模小的乡镇较多。据统计,面积小于20平方公里的乡镇有60多个,其中小于5平方公里的有10个;人口少于1万人的乡镇有122个,其中不足5千人的有15个,个别的乡镇人口仅1千多人。这种状况导致这部分乡镇集聚力和辐射力不强,产业结构雷同,资源浪费严重,整体实力弱,市场难以形成。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实行乡镇区域重组,撤并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基础设施差的乡镇,使调整后的乡镇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合理地配置资源和安排建设布局,有利于加快农村产业化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从而加速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我省多数县城(含县级市城区)在县域中首位度不高,城市发育不足,集聚和辐射功能弱,规模小,全省县城平均人口不足5万人。行政区划不够合理,县城驻两个以上乡级政府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一半左右的县城区内驻着城郊乡镇的政府,或被城郊的另一个乡镇包围,造成城、郊交错,相互“插花”,不仅行政管理困难,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影响城市的统一规划和建设,而且生产力要素集中程度不高,乡镇企业缺乏规模和档次,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村人口转移困难,制约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形成。调整行政区划,可以理顺不合理的行政区划,充分发挥农村中心镇的聚集优势和区位优势,促使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生产力要素加快向县域中心和农村中心镇集聚,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统筹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全面提高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
  (三)我省一些乡镇机构庞大,部门多,人员臃肿,财政压力大,农民负担重。撤并部分乡镇可扩大经济发展空间,中心镇的功能将进一步突出,避免了资源浪费,减少社会运行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
  二、调整行政区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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