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按法定程序,逐级上报到省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再精心组织实施。
(五)妥善安置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的原则和权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妥善安置,多渠道分流消化,尽可能减少人员思想波动。
(六)清理财产,做好交接。对于撤并乡镇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要实行统一审计,统一并账,统一管理,严防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对有关乡镇的财务审计和封账必须在撤并工作前进行。对原乡镇政府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转到新组建的乡镇政府,并依法告知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耐心细致地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行事。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稳善安置乡镇富余人员,要教育干部从全局出发,服从组织安排。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并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特别是有关乡镇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严明纪律。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准干扰区划调整,不准突击调配人员、提干、提职,防止出现私分、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资产等问题。
(三)继续做好被撤乡镇驻地的管理。调整撤并乡镇后,城镇基础建设应以新驻地为重点,对被撤乡镇驻地应严格控制,防止出现新的重复建设。对被撤乡镇驻地的原乡镇政府固定资产要积极盘活,充分利用,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性设施要通过创新机制,继续利用,不断完善;同时,要保护好当地多种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继续办好现有的产业和项目,鼓励他们到新建乡镇驻地开展经营活动。
(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要与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调整内设机构,精简、优化乡镇干部队伍,做好撤并后人员安置工作,使调整后的乡镇机构符合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制的要求。
(五)开展调整乡镇行政区划试点的单位,要根据中共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发[2001]12号)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精神,做好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各项安排的衔接工作。同时,要做好与农村税费改革相配套的衔接工作。
(六)新组建的乡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用地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县(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积极引导人口和生产力要素向调整后的乡镇集聚,加快当地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