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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陕价监发[2002]59号 2002年5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陕府法发[2002]14号)精神,现就全省价格系统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换证的各项工作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行政法规的学习和教育,增强价格干部行政执法的意识,充分认识这次换发执法证件工作的重要性,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期完成。
  二、做好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
  按照省法制办“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的单位必须统一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要求,各市、县(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旧证回收和造册登记工作,旧行政执法证回收交当地法制机构,由市法制机构统一交省法制办。
  申领新证,由县、市价格部门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经本单位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法制机构审查后,由当地法制部门到省法制办统一申领新证。
  对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以市为单位进行造册,统一上报省局人事部门,再由省局向省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对已离退或调出人员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要收回,送交省局。对造成证件丢失不能收回的要写明原因。
  三、抓好持证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凡2001年6月30日以后未经过物价专业法规培训和省法制办公共法律法规培训,以市为单位,做好本市、县(区)未参加培训人员名册统计工作,于6月20日前报省局人事部门,由省局人事部门会同省法制办统一组织公共法律法规和物价专业法律知识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新证。
  四、要求:
  各市、县物价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时上报换发证件人员登记表和回收旧执法证件。同时做好调离和退休人员的证件回收工作,确保新证按时领取和发放。
  省局换证工作联系人:孙福禄、雒小勇;联系电话:729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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