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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潮州市及下属区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潮州市及下属区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批复
(粤价[2002]173号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潮州市郊区及趸售县新电价方案的请示》(潮价[2002]4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的有关规定和省网销售电价调整后你市趸售电价降低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广电集团潮州供电分公司直供直抄的市郊21个管理区与潮州市区各类用电实行同网同价,从2002年5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各类用电电价按我局粤价[2002]146号批复的潮州市电价价目表执行。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二、同意潮州市枫溪区、湘桥区、潮安县和饶平县利用省网趸售电价降低的空间,提前将农村住宅电价降到0.79元/千瓦时以下,同时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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