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房屋修缮
工程概预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房技[2002]15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在《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修缮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屋修缮工程预(结)算业务水平,根据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和本市房屋修缮概预算人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修缮工程的预(结)算、标底或投标报价的编制工作,以及审核或确定以上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定额站(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定额站)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未经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工作。
第五条 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从事预(结)算及相关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应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修缮工程概预算工作的检查,并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七条 申请资格注册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概预算工作职业道德;
(二)已取得《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从事相关工作的在岗人员。
第八条 资格注册手续由概预算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到市房管局定额站办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作的专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