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经字[2002]16号 2002年5月27日)
长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请示》(长物价[2002]41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的长春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有住宅租金调整的具体标准
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元调整为:198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80元;1986年至199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2.00元;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2.20元。
非成套住宅每月基本租金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30元调整为:1985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40元;1986年至1995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50元;1996年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为1.65元。
简易住宅本次不作调整,仍执行现行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95元。
住宅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备四项调剂因素租金标准仍按《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