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2002]4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促进我省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现就切实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1998)55号)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进行认真的审查,规范广告和用语;要加大对各培训机构招生简章的审查与管理,对未经审批的招生简章不得以任何形式散发;要广泛向社会宣传,不要轻信未经审批的招生简章,更不能相信那些违背当前用工制度的不负责任的许诺。对擅自发布招生广告或简章,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培训机构,要依照《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
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以保证我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的准确、真实、规范。
二、认真治理招生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几年社会培训机构发展迅速,培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生源的竞争更为突出,因此在招生过程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强抢生源,冒用或诋毁其他学校,欺诈或不负责任的许诺,甚至买卖学员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地加以治理。一要引导培训机构提高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靠诚信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吸引力;二要强化科学的管理手段,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逐步建立培训机构信用体系,对有不良记录的培训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还可以探索建立有序的招生市场,为求学者提供一个全方位了解学校,自主选择学校的条件;三要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会同公安等部门对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不断完善培训机构的招生注册制度。为确保学员接受达到标准学时的正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学员的切身利益,并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序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招生注册制度,明确注册方式,对各培训机构招收新生进行注册备案,学员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本职业等级标准时,核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同时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不按规定注册,不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不按规定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机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纠正,停止招生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