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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各类学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统一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由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审核。调整重要的教育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听证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恢复。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要严格控制杂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提高杂费标准。小学和初中招生,应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严格控制跨区跨片入学的学生人数。
  三、高中阶段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控制人数。市教委要按照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20%的原则,规定各类学校当年招收择校生的人数。物价部门亦按此原则对各类学校实施监督检查。招收择校生的学校,要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收费,收取择校生教育经费补偿金后不得再重复收取学费。
  四、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2002年,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规定的水平,不得提高。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扩招费”、“赞助费”、“转专业费”、“跨地区建设费”、“定向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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