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开展我市危险化学品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穗安办[2002]1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属各集团公司、总公司,中央、省、外地驻穗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部署,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指示精神,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情况的核查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领导。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人员、措施的落实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完成,为我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工作打好基础。为做好这次核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查工作以我委1999年组织的危险化学品情况调查为基础,各地区、各单位应按照1999年调查的档案对所辖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单位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内容按《广州市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情况调查表》(附件1)的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在核查中要注意核查1999年调查后新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单位的情况,做到一家不漏 。
二、本次核查的危险化学品范围按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可于下述网址下载。Http://www.Chinasafety.Gov.Cn/chemsafety/csbz-10-0.Htm)。
三、具体核查工作要求。
(一)从事分装作业的,按生产类经营方式统计。
(二)有关证照应注明发证机关和证照的颁发日期及有效日期。
(三)危险化学品品名应填写化学名称或常用商品名称,不得填写商品代号。
(四)年生产量、年使用量、年运输量、年经营量是指统计年度内的生产、使用、运输、购销的总量;年储存量是指统计年度内储量的总和。
(五)本次核查的危险化学品的起点量为:
1.剧毒化学品年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总量等于或大于1公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