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02]146号)
各有关建设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建材企业;各区及县级市市政和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下称《规范》),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根据建筑部《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现将我市开展Ι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做好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材料选择。对氡浓度超出《规范》规定要求的地基基础应采取防氡工程措施;对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五类建筑、装修材料,应按工程类别在施工设计图纸上注明其有害物质的限量指标。
二、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对五类相关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指标的抽检报告。凡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这些材料实行进场检验。
当工程所使用的天然花岗石总面积大于200M2、某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无论是否有供货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均必须实行进场检验。
进场检验按穗建筑[1999]387号文规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进行,凡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三、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五种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并将该检测报告和地基土壤的氡浓度检测报告、五类相关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检验报告、进场检验记录一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