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8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中办发电[2002]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确保2002年6月底前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紧做好排查工作,摸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
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排查工作是确保应保尽保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工作。为了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遗漏、不留有死角,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精干力量,对那些未保留善后组织和社区组织不健全地段的破产企业、非国有企业以及资源枯竭的矿山、农场、森林加工企业等,要一个不漏地逐一进行排查;要严格按标准审核,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落实地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建立稳定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是实现应保尽保的前提。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除了中央给予补贴之外,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按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分级负责、分级负担。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保障对象纳入属地管理后,其保障金补助平均差额原则上由中央和自治区负担。其他属各地所属单位保障对象月补助标准平均差额的保障金,由自治区和地(市)、县按比例分级负担,即地(市)、县负担率暂定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本级负担60%;梧州市、北海市本级负担40%;玉林市、贵港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本级以及非财政转移支付县负担30%;财政转移支付县负担20%。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规定一律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切实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和工作经费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