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很大,必须有专人管理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都应有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既可配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也可向社会招聘优秀人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经费,当地财政可按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总额的1—2%的比例给予保障。
四、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联网,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必须在2002年6月前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要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联网,从而实现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化运行。各级要加强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工作的规章制度是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金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每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循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单位)核实、居民代表评议、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复核、民政部门审批、二次张榜公布等工作程序;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审核、审批每季度进行一次,最低生活保障金逐月发放;要建立保障对象备案制度,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保障对象个人档案,每月定期检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保障对象到户的名册,并输入计算机和制成光盘;地(市)和自治区民政部门要将名册汇总并录制成光盘逐级上报;要逐步实现通过银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帮助困难群体的政治高度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抓好这项工作。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民政部门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和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工会组织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企业保障对象的调查、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按时足额调拨到位、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