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分步调整江门市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粤价[2002]174号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江价[2002]77号)及有关问题的说明收悉。经审核,原则同意你局所报江门市区自来水价格的分步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市执行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的第一步方案,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17元调整为1.27元(含水资源费、增值税及附加,下同),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局择机实施。调整后的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含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0.90元调整为1.00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4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60元调整为1.80元。
(四)工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维持现行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