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城中村”内的非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兴建的房屋,参照原村民房屋标准和办理程序予以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但应先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城中村”内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农村“集资房”,按照市政府《关于处理我市农村集资房问题的决定》(穗府(1997)48号)处理。
三、关于撤销“城中村”村委会,建立居委会问题
(一)“城中村”的农业人口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村委会的建制和农村管理体制将自然撤销,取而代之的是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自治组织。在“城中村”改制中,需要新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按法定审批程序在撤销村委会的同时,按省民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同步建立社区居委会。新设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居民人数和户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撤村后增设的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办公经费和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补贴按现行的规定和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三)已列入今年“城中村”改制的行政村,可不再安排今年开展的村“两委”选举工作。
四、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城中村”村委会撤销的同时,改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政企不分的状态,转制成为由集体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转制中必须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数额巨大、产权关系比较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经社会上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区政府可委托体改部门和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成立资产评估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评估,经股东大会确认。资产评估后,各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转制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
(二)固化股份制企业(公司)股权。尚未固化股权的由原村民个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可按转制之日尚无配股的在册农业人口一次性配置股份,然后固化股权。村民股东的股份可按原有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办法配置,或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原村民股东迁出或死亡,其股份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
(三)量化股份合作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中,要正确界定集体股份和个人股。个人股的收益归个人所有;在“城中村”改造完成前,集体股的收益,除了扩大再生产,主要用于社会区管理和公共福利事业建设。转制时,一些可以量化到个人的存款或用征地款集中购置的物业,可量化到个人,按股兑现;也可继续集中经营,按股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