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
第十二条 易地建设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
(二)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属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的,按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属其他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收取。
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可随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特区防空地下室的实际工程造价。具体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应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易地建设费的入库情况和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程预算,按照实际需要及节约的原则,拨给经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