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连徐高速
公路潘塘至苏皖交界处老山口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价服[2002]200号、苏财综[2002]74号、
苏交财[2002]64号 2002年5月27日)
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潘塘至苏皖交界处老山口段高速公路是连徐高速公路一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长约19公里,已于2001年底前建成。因与该路段直接相连的连霍高速公路安徽段在2001年底前未能建成,使得该段高速公路一直未能开通。经交通部协调和两省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定于2002年7月1日同时开通两省连接高速公路。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交通部、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交公路字[88]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徐、宁宿徐、宁靖盐高速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01]174号)等文件精神,并报经省政府核准,决定对连徐高速公路潘塘互通至苏皖交界处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站点、站名
同意开通连徐高速公路苏皖省界主线收费站和潘塘、三堡2个匝道收费站,并从通车之日起实施收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车以外,凡准许通过连徐高速公路的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别计收:货车一律按车辆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四、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五、收费年限
鉴于连徐高速公路仍为部分通车,二期工程尚未开通,收费年限待全线开通后核定。
六、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