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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连徐高速公路潘塘至苏皖交界处老山口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1.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对该段高速公路进行收费管理。
  2.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计算。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实施收费。车辆通行费尾数以伍元为单位,实行一、二舍,八、九入,三、四、六、七作五。
  3.各收费站(点)必须按日将收费收入全额汇缴公司,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严禁坐支、挪用、截留,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4.各收费站(点)收费票据由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按章纳税。
  5.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按最大可能行驶里程(以下简称全程)三倍计收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取全程车辆通行费外,每通行卡另收取60元赔偿费。对军车无通行卡和军车人为损坏通行卡者,每通行卡收取60元赔偿费。
  6.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必须按年度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7.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苏政发[1995]72号)的规定,《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向省物价部门申请办理。
  七、违章处理
  1.凡不允许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对强行闯关通行者按全程费额的十倍加收车辆通行费;情节恶劣、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罚。
  2.逃、漏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一经查出,按该段高速公路全程费额的三倍加收车辆通行费。U型车、相向行驶的车辆中途互相换通行卡者,均按该段高速公路全程额的三倍加收车辆通行费。
  八、本通知由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

连徐高速公路潘塘至苏皖交界处老山口段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公里

  收费车型      划分标准       收费系数 收费费率 最低收费
  1型    小型客车 6座以下(含6座)     1.0    0.4    15元
  2型    中型客车 小型货车        1.5    0.6    15元
       6座以上至20座 2吨以下
       (含20座) (含2吨)
  3型    大型客车 中型货车        2.0    0.8    20元
       20座以上至50 20座以上至
       5座(含50座) 吨(含5吨)
  4型    重型客车 大型货车        2.5    1.0    20元
       50座以上 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
  5型    重型货车 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 3.0    1.2    30元
  6型    特型货车 20吨以上        4.0    1.6    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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