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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
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24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吉林大学: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国家 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 国家中医药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切实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特建立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联席会议组成

  第二条 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为省卫生厅和省 监察厅,成员单位有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工商局、劳动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体改办和吉林大学。部门联席会议在省政府 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确定一名厅级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部门联席会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推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是: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审议通过省级医疗机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研究解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遏制药品购销中的 不正之风,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全省各地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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