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下设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协调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的行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受理招投标活动 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和实行卫生、监察、药品监管、物价、工商、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审计、体改部门和吉林大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 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作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
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依照《
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 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察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小组工作规则,协调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受理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履行 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 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
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 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以及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并对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