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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 、收费行为以及向患者让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 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管和合同鉴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一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负责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职责:依照《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双方的财务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体改办和吉林大学根据自身工作职责,配合上述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章 例会制度

  第十四条 部门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下一步招标工作提出意见。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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