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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暂住证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降低暂住证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2]164号 2002年5月28日)
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633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暂住证推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降低IC卡暂住证的收费标准,由40元/证降低为20元/证,有效期不低于3年;磁条本子式暂住证的工本费仍为8元/证,有效期不低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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