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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3l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目标
  (一)到2005年,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15%,其中国家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20%;所有设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按功能区达标基础上进一步改善。
  (二)到2010年,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5%;所有设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实现稳定达标,并较2005年有进一步改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城市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二、加强对能源的合理利用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步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对现有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企业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耗低、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高新技术项目。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调整电力结构,发展能效高、污染低的超临界大型发电机组,研究推广新型发电技术,提高火力发电的燃料使用效率。
  (二)大力推行清洁能源,逐步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利用国家“西气东输”的有利条件,积极引进、优先利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石油液化气,提倡厂矿企业可燃尾气增热后补充城市燃气;鼓励发展水电、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水煤浆等清洁能源。设区的城市和“两控区”内的县级城市,是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在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区域。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理办法,制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
  (三)各级政府在城镇建设时应统筹规划,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热源。城市市区应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替代供热管网内的分散小锅炉。鼓励城市居民供暖采用燃气锅炉、电锅炉,逐步推广地热、电热膜等节能、低污染的供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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