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逐步取缔淘汰小规模发电机组和燃煤小型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到2003年底,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燃油纯凝汽发电机组;到2010年底,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除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外的发电机组。对蒸发量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茶水炉和燃煤饮食服务大灶,设区城市的建成区应在2003年底前全部取缔淘汰,县级城市的建成区应在2004年底前全部取缔淘汰,改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成区要在2004年底前取缔淘汰4吨/小时(2.8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
三、加强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防治
(一)加强对煤炭生产、加工和供应的监督管理。各地和有关部门今后不再审批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已建成的含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型煤矿,应在2002年底前全部关闭;对现有含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中型煤矿,要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向经环保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燃用高硫煤用户定点供应的,要实行关闭。新建含硫份大于1.5%或灰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含硫份大于2%、灰份大于20%的煤矿,要在2005年前逐步配套煤炭洗选设施。鼓励通过对煤炭实行气化、液化或添加固硫剂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
(二)加大对现有燃煤设施污染治理的力度。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许可要求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凡剩余寿命在10年及以上的,必须补建脱硫设施;剩余寿命少于10年的,必须采取燃用低硫煤措施或其他二氧化硫减排措施以满足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否则应提前退役停运;超期服役的,应予以淘汰。应当补建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容量在13.5万千瓦及以下的,应在2005年前逐步完成补建;容量在13.5万千瓦以上的,必须在2010年前逐步完成补建。蒸发量小于20吨小时(14兆瓦)的工业燃煤锅炉,应使用工业固硫型煤、低硫煤、洗选煤或建设脱硫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许可要求;蒸发量大于20吨/小时(14兆瓦)的工业燃煤锅炉,应建设脱硫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许可要求。工业炉窑应采用清洁燃料、低硫煤措施或采用烟气脱硫除尘技术防治废气污染,并逐步淘汰敞开式炉窑。
(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电厂。利用国家“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严格控制新建、扩建30万千瓦以下燃煤纯凝汽火电机组,特别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10万千瓦及以下中小燃煤纯凝汽火电机组。今后新建、扩建燃煤火电机组(包括热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装置和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采用低氮燃烧方式。各城市要编制供热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热电厂建设要根据现状用热需求及预测用热需求合理布局,取缔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小锅炉,同时建设脱硫装置和在线自动监测装置,采用低氮燃烧方式。建设燃用煤矸石、煤泥等资源综合利用热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站),应与城市供热规划一致。为发展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而新建、扩建的小型发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厂(站),未实行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的,按关停小火电政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