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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对粉尘、扬尘、油烟污染和室内空气污染的防治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建材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行新型回转窑生产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机立窑生产线,提高水泥产品质量和档次。全省―律不得新建、扩建机立窑生产线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对现有年产10万吨及以下水泥的机立窑生产线逐步实施关闭、转产;对现有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等区域内的陶瓷窑、石灰窑、砖瓦窑、石料开采加工等小型建材企业,在2002年底前全部取缔关闭。要加强建材行业粉尘污染防治,“十五”期间,水泥企业机立窑生产线采用水雾、沉降室等低效除尘方式和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全部更换为高效除尘装置。
  (二)加强对城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省环保局要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拟定《山东省城市建筑施工工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土木工程、建筑外装修、道路拓宽改造等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作出相关规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地要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污染的防治,严格控制饮食服务企业的选址,减少扰民现象发生。对超标排污的,制定限期治理计划,限期实现达标排放。对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服务企业,限期在2002年底前完成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饮食服务企业,要责令停业。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后方可营业。
  (四)加强对室内空气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省环保局要会同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拟定《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
  (一)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限期停止生产销售落后车型。在我省范围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车用发动机,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单位,应确保其生产的排气净化装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达不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产品从2003年起一律不准使用。从2003年开始,在设区的城市市区,公安机关对二冲程摩托车不予挂牌。
  (二)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的监督管理。各级经贸、财政、监察、交通、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政策和标准,做好机动车报废等工作。对超期服役、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淘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机动车排气的初次检验、年度检测、道路行驶抽测和停放地抽测。初次检验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发放牌证;经年度检测或抽测不能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经限期维修后仍不能达标的,要强制报废。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修竣车辆排气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出厂。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较重的城市要对出租车、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限制发展,并在市区划定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区域。各城市要优先发展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的新型环保汽车,对现有公交车、出租车应出台配套优惠政策,逐步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并加快加气站规划建设步伐。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拟定《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大气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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