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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暂行实施联合执法的通知

汕头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暂行实施联合执法的通知
(汕府[2002]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
  目前,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队伍尚在组建中。为加强对城市的有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从6月1日起至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汕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公告之日止,市区暂行实施城市管理联合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联合执法的具体单位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的原规划监察大队;市城管局的原城监大队、卫监大队、园林中队;市公安局巡警及交警部门,各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的原城监中队,卫监中队。
  二、联合执法队伍的组织形式
  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联合执法的协调、指挥;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简称区执法局)负责本区域联合执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㈡由市执法局将市、区行政处罚权被相对集中的相关部门,已参加市行政执法支队考试、体检并被拟定录用的人员中安排10名为市执法局临时督察外,其余按比例统一安排到各区,由市、区执法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市公安局分别向龙湖区、金园区、升平区、达濠区的联合执法队伍各派6名干警(巡警、交警各3名)组成警员小组,参加联合执法。
  三、联合执法的原则
  ㈠打破市、区分级管理的界限,实行属地管理。
  ㈡贯彻“联合行政,各司其职”的原则。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其性质由相应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由参加联合执法队伍的市或区同一部门的执法人员具体实施;未设立相应的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相应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不得以“联合执法队”的名义出具执法文书。
  四、联合执法队伍的主要职责
  ㈠查处乱摆乱占、乱停乱放、乱堆乱倒等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㈡查处沿街门店超占道路(含人行步道)摆卖、作业等违法行为。
  ㈢查处损坏树木、侵占公共绿地(带)等违法行为。
  ㈣查处市区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搭建物,乱吊挂遮阳物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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