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员工劳动效率。审查供水企业人均劳效,分析有无人员过多造成劳动效率低下问题,分析供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非生产人员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审查供水能力与供水量的比例。分析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适应,有无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供水价格攀升和加大供水企业负担的问题。
(四)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审查附加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批准机关、文号、项目、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和所占比重等,并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分析哪些属于合法合理的,哪些属于合法不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五)企业供水总表与户表计量和费用分摊。审查总表供水计量是否准确,有无乱挤、乱摊现象,分析抄表到户的合理的成本,以及总表与户表价差中的不合理因素及原因。
(六)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查企业主管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等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有无因不合理支出造成成本上升甚至企业亏损问题。
三、审价工作的安排
(一)审价工作分工。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要求,西宁市作为此次审价工作的重点,由国家计委、建设部统一组织开展,省计委和省建设厅进行直接审查:格尔木市审价工作由省计委、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开展,格尔木市计委、市建设局进行直接审查;其他地区是否开展审价工作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决定开展审价工作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并报省计委、省建设厅备案。
(二)审价工作方法。审价工作采取按年度和按调价周期审查两种方式进行。年度审查是审查企业1999年至2001年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按调价周期审查是以进入1999年后第一次水价调整开始至下一次调价为一个周期,至2001年底调价几次,即有几个周期。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可以只采用按年度审查方式:以跨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应当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审价。具体采取哪些方法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在审价工作中,除核查供水企业各类报表、原始生产记录、台帐外,还应对取水(购水)量、售水量、水费回收额及各项支出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验证。
(三)审价工作步骤。全省审价工作从2002年6月1日起开始。依照上述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1999年至2001年三年来供水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成本、费用、开支、年度财务报表等审价所必需的基础材料,并加盖企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