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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1、凡实施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名单见附件一),并实行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2、凡实施撤村建居的地区,包括已经完成撤村建居的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另行规定),必须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的建设审批。
  3、本办法所称“农转居多层公寓”,指由撤村建居所在区政府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
  二、住房标准
  4、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40 平方米以内,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
  5、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可根据地段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标准(见附件二),增加建筑面积指标。选择货币安置的招工对象不在该规定执行范围。
  6、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人口数,原则按入住公寓时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教人员,可计入农转居户籍人口,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执行。
  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7、在原农户中的每个居民户口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 平方米(40平方米建安价+10平方米成本价)标准计算(已经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建房指标)。原农户中的居民人口以2001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
  三、实施要求
  8、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将计划入住多层公寓的人口、住房情况等调查资料建档并报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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