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地质灾害整治: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编制完成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做好地质灾害点的预警和抢险救灾工作。
(八)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整治:市公安局、市商委、市乡企局、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坚决取缔无证的小炸药厂、烟花爆竹小作坊以及经销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网点,严肃查处藏匿炸药和爆炸品的违法行为。
(九)危险化学品整治:市经委、市交委、市商委、市环保局负责,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对所有生产、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清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环保不达标和不符合规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停产整顿。
(十)开展成品油、CN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整治:
1.市商委负责检查,对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和油库,一律停业整顿。
2.市经委、市公安局负责,对未经审批违规建设的CNG加气站,一律停业整顿;加强对正在建设中的CNG加气站的监控,禁止CNG加气站使用不合格或非标产品,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CNG加气站责令整改。
3.市质监局、市商委负责,清理整顿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无证照的充装站一律依法关闭;证照不全和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充装站,一律停业整顿。
(十一)建设安全整治:市建委负责对其直属建筑企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严格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直属建筑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5人。
(十二)中小学危房整治:市教委负责督促完成37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的整改。
(十三)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负责,具体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六部门关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72号)进行整治。
(十四)森林安全整治:市林业局负责加强森林管护,严防森林火灾。以上各项整治任务分解情况详见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安全生产责任部门签订的责任书。
三、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2002年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各项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全市2002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