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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海原县物价局《关于农村人畜饮水用电价格请示》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海原县
物价局《关于农村人畜饮水用电价格请示》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3]108号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海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人畜饮水用电价格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县用于人畜饮水的深井提水电价应列入深井提灌电价管理,其价格应按自治区物价局宁价商发(2003)72号文规定,不分电压等级和井深,到户电价统一核定为0.185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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