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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规范一批政务管理行为的意见

  (五)各地、各部门要将执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三要三不”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未严格执行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并不得评选先进。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三、继续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主动加强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的联系。对国家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力争今年内再审查取消一批不符合WTO规则、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规范审批行为的运行。一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二要规范审批行为,首先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其次要对每项审批项目明确审批时限,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三要制定严密的操作规程,对每项审批都应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对不予批准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同时,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市级各部门接件窗口,切实搞好各项服务。
  (三)制定监督措施,加大检查和指导力度。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通过日常的执法监督和办理的复议案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审批中的违法和过错。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内容监督机制。按照“责权一致”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制度和公文督办制度。三是要加强办事的透明度,各部门要无偿向群众提供办事指南、办事人员名单及办事规则,上墙明示或上网供查询,接受群众监督。对已宣布取消的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新设立事项进行审批的,在确认其审批结果无效的同时,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利用审批权力以权谋私、乱收费、乱摊派,或玩忽职守、越权或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
  (一)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市政府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对仍需继续收取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不合理、不合规和已经取消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尽快予以取消。
  (二)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需要继续保留的,重新拟定征收管理办法后报市政府审定,报财政部重新审批后对其征收管理进一步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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