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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劳社[2002]71号)


省属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


  为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有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省属国有企业应支付给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含生活补助费,下同),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长期停产、未列入破产计划的省属国有企业,若自筹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支付给未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或其他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二、补助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要从严控制,不得随意扩大,提出补助申请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停产、列不进破产计划;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经按规定办理手续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享受“三三”制或财政兜底政策;
  (三)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并签定相应协议,经济补偿金采取代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方式的企业。同时,企业与下岗职工正式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和经协商一致签订的续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已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
  三、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资金和省级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项目中列支,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按人均5000元的标准列支。补助资金的人均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上述资金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省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补助;要兼顾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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