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解决省属国有企业与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所需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报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表、提供企业现状资料和依据职工名册编制的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名册以及企业能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数量。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现状、出路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提出明确的意见;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帮助解决经济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还需签署解决资金数量的意见。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同意给予补助的,省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专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拨付使用。
六、享受补助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必须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督促下,按照我省的有关现行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续接工作。企业申请补助经济补偿金须提供以下资料: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表、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申请名册、企业现状资料、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下岗证原件、工资档案资料、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资料、续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以便核查。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续接和个人帐户的记录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发给有关的个人帐户对帐单。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再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年度终了后,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再就业补助经费决算。
九、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财务检查。省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年终,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经费决算。
十、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