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8部门关于我市“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残联等8部门《关于我市“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市“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
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全市基本普及了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早期干预、早期康复得到重视,残疾学生职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较好,初步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的特殊教育格局,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坚定的基础。但是当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一些制约特殊教育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还比较突出。进入新世纪,我市基础教育要基本实现现代化,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特殊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十五”期间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适应残疾人教育需求的特殊教育体系
(一)切实将特殊教育纳入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做到持续、同步、快速发展。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高中教育,进一步扩大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规模,优化特殊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残疾人教育需求的特殊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