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营运驾驶员
职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江西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对符合下列五种条件的驾驶员,应予直接发放和换发从业资格证,不再进行培训考试。
一、对1996年12月31日前取得驾驶证并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而未参加职业培训的驾驶员,如其从事营运驾驶职业3年以上,从业期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不良记录,可直接到当地设区市运政机构按规定申领相应类别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但申领“大客车”和“汽车列车”类从业资格证的,要经过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准核发从业资格证。
二、已开展营运驾驶员职业(或上岗)培训工作的各设区市的营运驾驶员,可持市级运政机构签发的“上岗证”到当地设区市运政机构,换领相应类别、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但申请换领“大客车”和“汽车列车”类从业资格证书的,要经过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准换发。
三、按原有关部颁规章,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道路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上岗证》的,均应统一换发为“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可持原证件到设区市运政机构申请换领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已经培训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的驾驶员,可直接到当地设区市运政管理机构按规定申领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对工作业绩突出,安全行车良好,曾获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驾驶员,可以到设区市运政机构直接申领相应类别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
符合直接发放或换发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驾驶员,必须在2002年7月1日前到当地设区市运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各地在执行《实施细则》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反映。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江西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运驾驶员职业素质,保障道路运输生产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交通部《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