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营运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证制度。凡在我省境内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活动的驾驶员必须按照本细则参加职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方准驾驶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各级运政机构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省级运政机构的相关职责:
(一)负责全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根据上级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营运驾驶员培训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员管理办法,并对考核员进行培训、考核、签发《考核员证》。
(四)统一印制、发放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统一发放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材。
(五)审查核准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经营资质。
(六)负责全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题库的建立和管理。
(七)组织对《从业资格证》的审验和对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培训质量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区市级运政机构的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管理、考试和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
(二)对本辖区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初审。
(三)督促培训学校严格按照交通部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培训,对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进行监督。
(四)监督培训学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
(五)按规定组织对《从业资格证》的稽查工作和年度审验。
(六)建立营运驾驶员微机档案和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有关资料。
第六条 县级运政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实施监督管理。
(二)受设区市运政机构的委托,可对辖区内申请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情况进行初审。
(三)对营运驾驶员执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营运驾驶员台帐和微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