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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章 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七条 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设区市级以上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学校具体负责培训。
  第八条 承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业务的培训学校,必须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交通行业标准JT433—2000)中职业培训的相关资质条件,并经省级运政机构批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第九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人员应当经省运政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运政机构颁发的考核员证后,方可担任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工作。从业资格考核员的选拔应面向社会。
  第十条 申请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未取得职业培训结业证的应到当地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报名参加职业培训,并履行下列手续:
  (1)填写《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2)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交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及复印件。
  (4)交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大客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须持A照2年以上,申请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书的驾驶员须持B照2年以上,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须持有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
  第十二条 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附机动车驾驶证、职业培训结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报送设区市运政机构约考,市运政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设区市运政机构可以委托区、县运政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不同类别办理准考手续,并在15日内安排考试。
  申请人持设区市级运政机构签发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按时到指定考点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若干考核员组成的考核组具体实施,设区市级以上运政机构负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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