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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2)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3)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按交通部颁发的《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执行。
  第十五条 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参加相应科目、内容的考试,合格者在原从业资格证书上加注新的类别。
  第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设区市运政机构按从业资格类别签发从业资格证书。对考试合格的大客车、汽车列车驾驶员,分别在其从业资格证书中从业资格类别后加注“大客”和“列车”字样。对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加注“大客”及“列车”字样的从业资格证书的须造册报省运政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要严格按交通部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管理软件,以便全国联网和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运政机构要认真督促检查培训单位严格按照部颁的营运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采用部统编(或指定)的培训教材(我省地方性法规可作为培训教材的附加部分)进行培训,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监督管理。防止培训单位擅自缩减课时,坚决杜绝只收费不培训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运政机构、从事从业资格考试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

第四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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