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机构设置上分开,保证其机构独立运转。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控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得擅自干预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事项。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兼任经理层成员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避免控股股东一家垄断董事会、监事会,提倡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建立上市公司经理层的公开选聘制度。
(二)改革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利益与公司长期目标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约束激励机制。逐步推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积极试行红股、股票期权等分配奖励制度。董事和监事的报酬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经过正式培训并取得资格,聘用时应遵循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作出独立的判断,独立董事不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四)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责任。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及董事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未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长不得行使应由董事会行使的各种职能。董事会及董事长的授权范围须由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上市公司应结合实际,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规划、投资决策、审计、薪酬等专门委员会,以强化董事会科学战略决策和日常监督的功能,其中审计、薪酬委员会应以独立董事为主组成。
(五)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和监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要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检查公司财务,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维护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审查公司财务,并向股东大会、证券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情况。提倡参照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
(六)强化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具备任职资格,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必须真正落实。
三、优化股权结构,鼓励上市公司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