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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等十四个文件的决定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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