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贸易结算
用电能表实施监督检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01]453号 2001年12月29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贸易结算用电能表实施复核检定时按现行检定收费标准予以收费的函”(浙质财发[2001]46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力部门使用的贸易结算用电能表进行强制性监督检定,监督检定的电能表收费按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92]浙价费联55号)规定的电能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向电力部门收取检定费用,不实施监督检定的,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