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卫生保健服务水平,满足妇女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在城镇继续推行婚前保健和婚前医学检查,农牧区大力宣传婚前保健知识,逐步推行婚前医学检查。
2.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60%以上;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3.防止和减少农牧区妇女的妇科病、预防残疾、基本消除碘缺乏病危害。
4.强化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面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
5.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育龄妇女同等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6.提高妇女的健康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强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2.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牧区为重点,依靠科技与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和传播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努力提高农牧区妇女卫生保健水平。
3.积极发展社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事业,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期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4.在农牧区继续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建立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努力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推动“爱婴”行动,积极支持母乳喂养。开展生殖健康、婚前保健、遗传疾病咨询,努力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5.巩固与提高农牧区卫生队伍。加大农牧区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到考核持证上岗。城市卫生机构要大力开展对农牧区的对口支援,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基层卫生机构提高技术服务能力。
6.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和性病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7.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通过健康、向上的健身活动,强身健体、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