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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责任制是依据法定分工,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力义务,分别落实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行标准,进行考核评议,按照履行职责情况予以奖惩的内部行政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 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全系统推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州)局、县(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各自负责本辖区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各级局的法制机构在本级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经营和竞争行为,打击经济违法违章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认从事商事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受理、审查、核准其注册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监督管理注册行为,查处违法注册行为;
  (二)监督管理市场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投机倒把和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行为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三)监督管理合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五)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管理商标印制,查处商标印制违法行为;
  (六)监督管理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查处违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参与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文化、旧物等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出资为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其经营行为,指导其健康发展;
  (八)监督管理各类广告的发布及其它广告经营活动,审批广告经营资格,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广告进行登记,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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