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四十四、
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七、有《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问题之一的,按该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制发布后,其他各单项或综合性执法考核评比均须以此为基础,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评比应与实施本责任制考评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 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具有一定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责任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局应根据本责任制制定施行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责任制及所附考评表中所列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如有与修改或新制定的上位法有抵触的,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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