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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问题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问题的函
(苏价费函[2001]207号 2001年11月28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函》悉。经研究,同意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向符合从业资格条件的会计人员,核发全国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按以下规定收费。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对按照《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进行考试,由同级物价部门暂按每人每科20-30元内,每人次不超过90元(含考试合格证)范围内核定考试费。
  二、为符合从业资格条件的会计人员核(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本(含有关表格)收费20元。此后,对持证人员办理年检注册手续,继续教育和奖惩情况注册登记手续,学历、技术资格(职称)、工作单位变更登记手续,从业档案调转手续等,均不另收费;对因丢失、损毁,申请补发的持证人员,每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10元收取。此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领(持)证人员加收其它费用。
  三、鉴于全省在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取消了各地原使用的“预备会计证”、“临时会计证”、“会计证”、“继续教育证”等资格证书,现明确同时取消各地制定的有关上述资格证书的收费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应在转发本函的文件中明确贯彻要求,并及时在有关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上,对《会计从业资格证》收费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注销上述取消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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